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3號
債 權 人 呂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磊泰興業有限公司、科隆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釋明得對科隆興業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如提出支票正反面影本),並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誤
。
㈢利息起算日均自105年10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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