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72號
原 告 蔡福山
被 告 張鎮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