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號
原 告 謝昊德
被 告 LEE KING YIP(中文姓名:李競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