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943號
SLDM,112,審簡,943,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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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玳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4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玳安犯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第1至5行關於「於民國111年11月3日16時54 分至18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遠雄購物中 心內附表所示店家,徒手竊取貨架上販售之附表所示商品( 價格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472元)」之記載,更正為「 先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0號遠雄購物中心內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商店,徒手竊 取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貨架上陳列販售之商品」。 ⒉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時間,更正為「民國111年11月3日16時5 2分許」;附表一編號19所載之商品,更正為「珂潤Curel潤 浸美白保濕化妝水-清爽型140ml」。
 ⒊起訴書附表三所載之地點,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B1屈臣氏汐科門市」。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玳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經法院 判處罪刑之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佐,因一時貪念,再度為本件各次竊盜犯行, 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復與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等均已達 成和解及調解,並已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此有雙方書 立之和解書3紙(見偵卷第145至147頁、第161頁)、本院11 2年11月7日調解筆錄、賠款收據附卷可考,堪認其犯後態度 良好,非無負責悔過之誠;暨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 育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從事服務業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患有憂鬱症而就醫治療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合併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所竊得之物品,雖均屬其 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然因被 告已與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等均達成和解及調解 ,並已賠償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業如前述,如就上開犯罪 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1 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 林玳安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46號
  被   告 林玳安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弄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玳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1月3日16時54分至18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00號遠雄購物中心內附表所示店家,徒手竊取貨架上販售 之附表所示商品(價格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472元),得 手後藏匿在其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附表所示店 家人員盤點商品後發覺短少,並調閱店家內監視錄影畫面,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戴維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證據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玳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11、12、19、附表四編號2之竊取行為否認,其餘均坦承於上揭時、地,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店家內諸多商品,藏匿在其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之事實。 2 1、告訴人戴維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被害人王莉虹於警詢時之指訴 3、被害人李伊婷於警詢時之指訴 4、被害人王鈞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其等所營店家內遭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3 1、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截圖照片共55張 2、附表一貨架照片1張、附表一編號11、12、19號之監視器截圖照片10張 3、附表四貨架照片13張、附表四編號2號之監視器截圖照片7張 1、證明附表二、三之犯罪事實。 2、證明附表一之犯罪事實。 3、證明附表四之犯罪事實。 4 店家損失金額一覽表及附件1份 證明被告竊取商品之品項及價格。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往 附表一、二、三、四之店家行竊,其4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於附表一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額;又被告業已與附表二、三 、四之店家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損失,有112年3月6日、3 月26日和解書共3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貞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冠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時間:111年11月3日16時54分
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寶雅汐止遠雄門市被害人:戴維安(提告)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備註 1 DR.WU杏仁酸亮白煥膚精華18%30ml 2瓶 3200元 2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30ml 4瓶 8000元 3 DR.WU玻尿酸保濕水凝露50ml 4瓶 4800元 4 DR.WU玻尿酸保濕精華乳50ml 1瓶 850元 5 DR.WU玻尿酸保濕精華液30ml 1瓶 1600元 6 DR.WU超逆齡緊緻精華露150ml 2瓶 2200元 7 DR.WU潤透光密集淡斑精華20ml 2瓶 2400元 8 L'EGERE超能亮美白安瓶精華30ml 1瓶 599元 9 PSK深海源萃保濕舒妍精華34ml 2瓶 1960元 10 SOFINA漾緁勻亮控油調色隔離乳25ml 2瓶 700元 11 SOFINA漾緁零瑕瓷光恆久粉底液oC01 1瓶 470元 被告否認 12 TS6護一生沁涼舒緩噴霧40g 1瓶 249元 被告否認 13 TS6護一生蜜桃煥白凝膠45g 3瓶 1950元 14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限量組-玫瑰精華 1組 599元 15 未來美速效保濕水精華100ml 1瓶 850元 16 我的心機高效安瓶-超抗皺賦活修護 1瓶 499元 17 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00ml 1瓶 599元 18 珂潤Curel逆齡彈潤精萃水140ml 2瓶 1710元 19 珂潤Curel獨浸美白保濕化妝水-清爽型140ml 2瓶 1710元 被告否認 20 珂潤Curel潤浸美白深層保濕乳霜40g 1瓶 1120元 21 萊雅活力緊緻積雪草修護奇蹟露130ml 1瓶 849元 22 薇佳微晶30全能乳霜60ml 3瓶 4740元 23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210ml 4瓶 4880元 總計 4萬4105元
附表二:
時間:111年11月3日17時11分
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D區B1札幌藥妝汐止門市被害人:王莉虹(不提告)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 OZIO維納斯女神胎盤原液30ml 3瓶 6000元 總計 6000元
附表三:
時間:111年11月3日17時16分
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屈臣氏矽科門市被害人:李伊婷(不提告)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 安耐曬 金鑽水透妍妝前組 2組 1580元 2 安耐曬 金鑽防曬組 4組 3800元 總計 5380元
附表四:
時間:111年11月3日18時1分
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D區1樓無印良品汐止門市被害人:王鈞毅(不提告)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備註 1 超音波芳香噴霧器 1臺 1690元 2 女棉混蠶絲有杯坦克背心 2件 998元 被告否認 3 女有機棉無側縫二重沙織長袖家居睡衣-棕格紋 1件 999元 4 女有機棉無側縫二重沙織長袖家居睡衣-深藍紋樣 1件 999元 5 絨毛刷毛保暖領圍灰色 1件 299元 總計 3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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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