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昱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97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昱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第2至3行關於「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之 記載,更正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昱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之自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 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闕紘琨間 就工程款項發生爭執,不思理性處理紛爭,竟接續多次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恐嚇告訴人 ,致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 告訴人之原諒,兼衡其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 、目前從事飯店櫃台工作之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琛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974號
被 告 朱昱嘉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3樓 送達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昱嘉前於民國111年3月初,委請闕紘琨進行裝修工程,嗣 雙方對於工程款項發生爭執,詎朱昱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名譽、 財產之方式,恫嚇闕紘琨,闕紘琨在臺北市內湖區住處收受 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後,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 闕紘琨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闕紘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昱嘉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揭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闕紘琨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闕紘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其後,其閱讀後心生畏懼之事實。 3 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4 LINE語音訊息譯文1份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朱昱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對 告訴人闕紘琨如附表之數次恐嚇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 並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刑法評價上以視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稱:被告打電話至告訴人住處,由告訴人 太太接電話,被告威脅要對告訴人家人不利,並要告訴人出 門小心乙情涉犯恐嚇罪嫌等語。此節為被告所否認,辯稱: 我忘記了,可能我情緒很激動等語。經查,告訴人固指稱上 情,然自承並無錄音,亦無其餘證據可補強之,自難單憑告 訴人之單一指訴,遽認被告有何恐嚇犯行,而以該罪責相繩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為接續行為之同一 案件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詹于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明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1年11月23日12時44分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15秒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我操你媽的我管你跟誰…(無法確認說什麼),你他媽的你跟Andy現在給我打過來,不然你公司明天保證被砸,我直接攤明的跟你講,我現在就是…(無法確認說什麼)啦,你他媽的你去問Andy剛剛怎麼跟我講話的啦」 2 111年11月23日12時45分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10秒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我給你10分鐘打給我,你沒打給我我現在就是過去,你就難看了我就直接講,叫Andy最好他媽的給我過來」 3 111年11月23日12時51分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含文字訊息之照片3張: 1、「茂○設計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ㄙ,德晟興國(雞圖示)貿易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ㄙ,內湖區東湖路6X號3樓,負責人:黃X玹,公司合夥人:闕X琨,TAIWANOPENDATA.COM,(箭頭圖示)之前法院判決書在這(箭頭圖示),然後他媽現在開始,也都不用打來跟我543,不爽就直接看要約哪,這次真的他媽惹火我了,看要找黑的還是白的來講,我他媽都奉陪到底,操你媽的,我沒在開玩笑。」 2、「我現在鄭重呼籲,我現在他媽的管你找我媽還是我家祖宗十八代,要來跟我談都沒啥好談的,然後再一次有風聲傳到我這說我爸公司那邊怎樣,我絕對讓有牽連跟鬧事的人吃不完兜著走。如果嫌命太長或不想活了,絕對可以試試看,我說到做到沒在開玩笑,我也很期待繼續拿出那種不尊重人你說的算的態度,我脾氣改了很多,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有種就繼續下去耍,絕對會知道朱昱嘉三個字,銘記在心並且後悔一輩子。」 3、「0000-000-000,我的電話,隨時歡迎你來電,時間給你到今晚12點沒打來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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