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燿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0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燿輔於民國112年6月18日10時許,在 其北投區知行路住處上網,見臉書暱稱「林雨蒼」所張貼「 賴香伶公審吹哨者 黃國昌,你為什麼不說話?保護吹哨者 是喊假的嗎?」之貼文,告訴人黃育麟於該貼文下留言回覆 「民進黨七年怎都不推法案還讓腦粉嘴!基本蔡任期結束法 案跳票就已成定局!只有滿滿臺灣價值才能把民進黨的承諾 當屎吃下去!」後,被告在該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社群通訊體 貼文下方,以臉書暱稱「温燿輔」張貼標註「黃育麟」內容 為「黃育麟 干恁涼 先解決你們自己的勞動權與投資型保單 吧。有你們這些咖小,必有杜英宗。」之留言,以「幹你娘 」諧音之「干恁涼」等詞公然侮辱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人 格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述情節,核 被告温燿輔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已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