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2年度,447號
SLDM,112,審交附民,447,2023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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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楊鳳珠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黃東立
黃○芯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勝國
靜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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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