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宥於民國111年6月9日凌晨0時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1段往基隆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樟樹一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 照明、路面係濕潤無缺陷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 人朱韋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自外 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行駛至該處,被告見狀煞閃不及,與 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 有第12胸椎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朱韋丞告訴被告陳家宥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 對被告所提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