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09號
SLDM,112,單禁沒,40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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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季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鼻管壹組、分裝勺壹支及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季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鼻管1組、分裝勺1支及軟管1支,送驗後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扣案之鼻管1組、分裝勺1支及軟管1支經送鑑驗後,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76頁)及扣案 物照片(同上卷第82頁)在卷可佐,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 附著於鼻管、分裝勺及軟管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 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自屬違禁物,應均 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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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