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27號
SLDM,112,單禁沒,32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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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雋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4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雋凱於民國110年10月1日為警查獲採 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住 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產生 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0 月1日13時30分許,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經被 告母親同意進入其上址住處搜索,當場扣得毒品殘渣袋4個 (毛重0.7761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及毒品吸食器3個(毛重4.7215公克,以乙 醇容易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 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開扣案毒品殘 渣袋4個及毒品吸食器3個為違禁物,有臺灣榮民總醫院110 年1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 稽(見111毒偵緝117卷第67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 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0月1日14時22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裁定送法 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83號、第 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11 1毒聲134卷第11頁至第12頁、士林地檢署111毒偵緝字483卷 第28頁、111毒偵緝484卷第53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12頁) 。
(二)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員警於110年10 月1日13時30分至13時50分許,經被告母親同意後,在被告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住處內進行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殘渣袋4個、吸食器3組,而該等物 品已據被告供稱係其所有,吸食毒品用的等語明確(110毒 偵2413卷第8頁),再經送臺灣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GC/MS)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有該院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111毒偵緝117 卷第67頁),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皆屬違禁物。而包裝 、裝盛上開毒品之殘渣袋4只、吸食器3組,以目前採行之鑑 驗方式,殘渣袋內及吸食器整體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均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 4個 ①毛重0.7761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見111毒偵緝117卷第67頁)。 ②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1年度保管字第400號(111毒偵緝117卷第65頁)。 2 吸食器 3組 ①毛重4.7215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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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