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23號
SLDM,111,附民,1023,20231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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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原 告 張麗昭
被 告 高證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柳敦權部分調解成立,同案
被告邱俊溢林嘉誠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民事庭,同案被告賴
宗賢部分,待其刑事案件審結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同案被
林湘瑩黃昭祥鄒博名部分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請
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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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