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樹敏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即原
告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
一百一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
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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