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金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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