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7號
KLDV,112,補,93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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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康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育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金額不
符,本票金額15萬與實際12萬2仟元有誤」,原告之意應係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逾新臺幣(下同)12萬2,000元部分不存在,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暫以2萬8,000元(即150,000元-128,000元)計,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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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