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9號
KLDV,112,補,919,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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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鄭碧雲
被 告 郭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5945元(本金40萬元+9
6年1月1日起至聲請強制執行之112年10月18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33萬5,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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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