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6號
KLDV,112,補,916,202312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張亦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9,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