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1號
KLDV,112,補,91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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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胡舒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
10月18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
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
行以後方始繫屬,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總計應為1,008,38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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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