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83號
KLDV,112,補,88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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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黃湧

被 告 章湘淑
章至仁
章至欣
章至學
章至慶
章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坐落基隆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地籍圖示黃色部分(
面積17.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回復道路水平
高度返還原告。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
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69,18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7.4平方公
尺,按系爭土地民國11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700元計
算價額(即55,700元×17.4平方公尺),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
用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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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