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芓善即坦克工程行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2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支付命令,敦促被
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04,206元暨其利息;因被告
高天來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其是
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及效力應否及於其他被告,尚待調
查審認。本件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查為4,60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46,13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