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 理 人 楊佳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沛榆間給付醫療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85,89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