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5號
KLDV,112,補,775,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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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陳○謙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簡○華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陳○蒼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偉、蔣○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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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