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22號
KLDV,112,消債聲,2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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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詩筠

代 理 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詩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 ,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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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