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捷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德
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律師
被 告 煦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 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 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不當 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由智慧財產及 商商業法院管轄。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 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而將原 告所製作之影片及雜誌內容用於履行標案,而侵害原告之著 作權,退步言之,縱認原告與被告煦瑞科技有限公司間成立 承攬或無名有償契約,原告亦得請求報酬或對價,而提起本 件訴訟。是本件核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 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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