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許國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基
簡字第2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8萬2,38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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