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吳高錫麟
被 告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
陳進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沈榮祖」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榮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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