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2884號
KLDV,112,基小,2884,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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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884號
原 告 陳翠嬌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有未繳裁判費及未提出適法書狀之不合程式等 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且經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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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