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55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陳妍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賣如下:㈠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Kiehl's契爾氏聖誕倒 數月曆(2021聖誕限量),買賣價款總計新臺幣(下同)3, 317元,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 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97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92元); ㈡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NIKE耐吉運動鞋,買賣價款總計1,7 58元,被告應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 期繳交(第一期應繳43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49元);㈢向 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Biotherm碧兒泉全效舒緩保濕凍限定禮 盒(聖誕組),買賣價款總計1,751元,被告應自111年1月1 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36元, 其餘各期每期應繳49元);㈣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LooCa石 墨稀能量+超透氣拆洗枕頭,買賣價款總計1,381元,被告應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 期應繳51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38元);㈤向訴外人富邦公 司購買藍寶堅尼戰神覺醒男性淡香水,買賣價款總計2,817
元,被告應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 繳交(第一期應繳87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78元);㈥向訴 外人富邦公司購買AroMart艾樂曼輕舞曼儂嚴選香氛組(沐 浴膠+枕頭香水),買賣價款總計1,231元,被告應自111年1 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41 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34元);㈦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JoM alone香水30ml航空版,買賣價款總計2,085元,被告應自11 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 繳55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58元);㈧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 買JoMalone限量花盒版香水100ml,買賣價款總計3,038元, 被告應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 (第一期應繳98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84元);㈨向訴外人 富邦公司購買好神拖專用抗油汙布盤12入,買賣價款總計1, 824元,被告應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分18 期繳交(第一期應繳107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101元);㈩ 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悅氏鹼性水3箱(共60入),買賣價 款總計585元,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 ,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25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16元) ;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UCC職人冰咖啡12入,買賣價款總 計713元,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分 18期繳交(第一期應繳50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39元); 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Farcent香水胺基酸沐浴露沐浴乳4入 組,買賣價款總計683元,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4年 6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53元,其餘各期每期 應繳18元);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u-ta微型WIFI無線居 家遠端攝影機監視器,買賣價款總計763元,被告應自111年 8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28 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21元);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TP- Link Tapo C100 WIFI無線高清監控網路攝影機監視器,買 賣價款總計759元,被告應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 日止,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24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21 元);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DIDO Camping戶外露營可折 疊儲物露營椅,買賣價款總計611元,被告應自111年11月15 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分18期繳交(第一期應繳50元,其 餘各期每期應繳33元);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戶外野營 釣魚便攜折疊椅折疊凳露營椅,買賣價款總計511元,被告 應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分9期繳交(第一 期應繳63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56元);向訴外人富邦公 司購買HUGGIES好奇純水嬰兒濕巾(厚型)16包,買賣價款 總計644元,被告應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
分30期繳交(第一期應繳35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21元); 向訴外人富邦公司購買摩達客水舞醫用口罩3盒,買賣價款 總計934元,被告應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 ,分36期繳交(第一期應繳59元,其餘各期每期應繳25元) 。且買、賣雙方約定,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被告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因被告自112 年4月15日迄今,即無任何繳款紀錄,以致喪失分期利益, 迄今仍有餘款合計14,970元未償,而訴外人富邦公司則已將 上揭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告,是原 告乃本於買賣契約以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 買賣價金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970元,及自11 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答辯: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分期付款申 請暨合約書、分款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 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以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是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 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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