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1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林律丞
被 告 忻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7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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