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字第140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第三人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代 理 人 吳文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代 理 人 李俊德
吳麒律師
林金發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基隆市稅務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歐秋霞
債 務 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債 務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玉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長琪」,關於
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炳輝」之記載
,應更正為「張明道」。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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