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2號
原 告 戴群玲
被 告 許曉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83號(原112年度金訴字第5
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