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彩微
被 告 吳彥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號被告吳彥廷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
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