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61號
KLDM,112,聲保,61,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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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欽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欽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林國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9年度聲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3月3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1730號函 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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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