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25號
KLDM,112,易,225,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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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鴻


選任辯護人 蔡聰明律師
黃怡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志鴻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1紙,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本件認定被 告魏志鴻有罪之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均未爭執,是就證據能力部分即無庸說明。二、有罪判決,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 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 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刑事 訴訟法第310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有罪判決諭知之 刑度符合上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 及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如下:
㈠犯罪事實:魏志鴻並未於民國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實際就讀 過美國加州理工學院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 gy,下稱加州理工學院),竟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取 得上載有其英文姓名「Stanley Wei」之偽造加州理工學院 生物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下簡稱學位證書)。復於附表所 示時間,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持上開學位證書前 往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學校應聘教職,並在附表編號1、4所 示其他文件上虛偽記載其曾於00年0月間至00年0月間在加州 理工學院就讀等不實事項而取得上開教職,足以生損害美國 加州理工學院學籍管理及學位製頒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附 表所列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㈡證據名稱
 ①被告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②告發人蔡名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③臺北市立内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內湖高工)109 學年 度第2 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生物科兼課教師甄 選簡章、111 年2 月10日函。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南港高工)110 年第1 學期課表、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簡稱南湖高中)110 年第1 學期課表、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簡稱百齡高中) 110 年第1 學期課程計畫
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111 年3 月11日函。 ⑥內湖高工109 學年度第2 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切結書、簡歷表、被告學經歷資料、聘書、學位證書。 ⑦被告入出境查詢資料。
南港高工110 年8 月27日簽呈、110 學年度第1 學期兼課教 師授課鐘點統計表、2021年度、2022年度所得清冊。 ⑨百齡高中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短期代課及兼課教師資料 表、證書、存摺封面、2021年度、2022年度所得清冊。 ⑩南湖高中2022、2021年度所得清冊。 ⑪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流程。 ⑫被告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附件資料。
 ⑬百齡高中112年8月28日函及所附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 課教師個人簡歷表、Stanley Wei Thestem Education、電 子郵件
 ⑭南湖高中112年8月29日函及所附身份證及中等學校教師證、 電話紀錄表及傳真資料。
 ⑮南港高工112 年8 月29日函及所附身分證、退伍令、畢業證 書、教師證書、學分證明及本校簽、電話紀錄表。 ㈢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①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辯稱:學位證書 都是配偶蔡名珮所整理準備的,裡面附什麼資料我沒有仔細 看過,且學位證書只是放在我的自傳後面小小的篇幅,並不 是作為學歷的證明,學校聘用教師也是看應徵者的資歷與經 歷,我的教學經驗豐富、資歷完整,並有多項獲獎,根本沒 必要提供假的文憑,學校面試也從未詢問過我的學歷,兼課 教師是按鐘點支付,跟碩士學歷沒有關係,學校沒有查驗 我的學位證書,聘用我的原因與我的學位證書無關,95至97 年我的確沒有出國進修,但我有上網路課程,99年線上進修 學習完畢後因此能跨領域教學,較之前顯有爆發性的成就, 但99年8月4日家中發生火災,網路進修之相關資料已經付之 一炬,無法提供云云。
 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被告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並無出國進修乙節,業據被告自



認在卷,另有前述入出境查詢資料存卷可考,被告雖稱其有 上網修習網路課程云云,然則並無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又縱 有網路修習課程,亦應特別標註網路進修等字樣,且一般社 會大眾之認知,網路進修與取得碩士學位要屬二事。且所謂 個人學歷應以實體教學為主,被告縱有上開修習,亦不符合 教育部認證之國外學歷,當不能提供上開學位證書以為其碩 士學歷之證明,此為眾所周知,更況被告係為人師表,更應 嫻熟相關規定,殊難諉為不知。
 ⒉衡諸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網際網路及網域速度不若今日 發達,外國學校能否長期、遠距提供教學,實有疑問,又學 校網站既可提供線上教學,則被告所述網路修習資料,當於 網路上可以再次查得,更可向「美國加州理工學院」請其再 次核發相關正式之學位證明,與被告家中是否曾經發生火災 ,並無關聯性,另被告提出99年間線上進修取得碩士一說, 更與其95年9月至97年6月在美國加州理工學院修習取得碩士 之年份落差甚遠,被告既無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前往美國 加州理工學院取得碩士,本案之學位證書,顯與真實情形有 悖,而屬偽造無疑。
 ⒊被告將虛偽不實之學位證書,夾附至其所提供之資料內供應 徵附表所示學校各該教職所用乙節,業據附表所示學校函覆 在案。詳觀被告所提供予附表所示學校之自傳首頁,均明確 在「個人學經歷」上記載「美國加州理工學院生物物理工程 研究所畢95.09~97.06」字樣,其後本案之學位證書下方, 均明確標示「碩士證書」字樣,又於附表編號1之「臺北市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 甄選報名表」、「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 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簡歷表」上之學歷部分,被 告均填具自己係於95年9月至00年0月間就讀「美國加州理工 學院生物物理工程研究所碩士班」,及附表編號4之「臺北 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之學歷部分,在 研究所欄位表明「碩士:美國加州理工大學生物物理所畢業 」,確已使用前述學位證書列為其碩士學歷之證明無訛,符 合刑法上「行使」之定義,被告所稱僅附在自傳之後篇幅甚 小、未提供正本供學校查驗等節,均無影響業已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之事實無疑。 
 ⒋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罪,旨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真正,雖尚以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惟衹須就客觀上為一般 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足,有無實質 受損害,並非所問。被告上開行使虛偽不實之學位證書之行 為,客觀上即足以生損害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學籍管理及學位



製頒之正確性,亦足生損害附表所列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 管理之正確性。至各該學校聘用被告之理由,是否與被告學 歷高低及有無提出學位證書有涉,實與被告本案犯罪構成要 件毫無關聯,附此敘明。
 ③從而,被告所辯俱不足採,其本案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應適用之法條(論罪科刑之簡要說明):
①刑法第212條之「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係指操行證書、工作證書、畢業證書、成績單、 服務證、差假證或介紹工作之書函等而言(最高法院71年度 台上字第276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上開偽造之加州理 工學院學位證書,足以表彰其資歷、能力性質之學歷文憑, 自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 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書雖認本案學 位證書為被告所偽造,惟據被告於偵查中所陳,係告發人蔡 名珮所取得等語(見他1394卷第112頁),惟對照蔡名珮於 偵查中稱:我的小孩曾經告訴我,被告說這種美國學歷證明 文件可以自網路上付費取得造假的版本,他們也曾見過被告 取得之不實學歷證明文件,但我並沒有親眼見到過等語(見 他1394卷第58頁),足認其與被告所辯淪於兩歧,又卷內並 無其他事證可以認定本案學位證書為何人所偽造,是此部分 尚難認定被告確有偽造本案學位證書之行為,然此部分與行 使特種文書罪間為低度行為、高度行為之關係,本不另論罪 ,附此說明。
 ②被告持偽造之學位證書分別向附表所示4間學校行使,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中壯,為美 化學歷而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學歷證明,復持之向多所學 校應聘教職,不僅損害加州理工學院對於畢業生身分及學位 管理之正確性,更戕害附表所示學校對於學校教師資格管理 之正確性,亦有損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學位資格及能力認證制 度之信賴,應予非難,且犯後始終矢口否認,難就量刑部分 給予有利之考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 生危害,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見本院卷㈡ 第162至1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 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④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偽造之學位證書,未據扣案,然為被告供本案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學校及應徵教職 犯罪時間 提出之文件及所持偽造之證書 卷頁 1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 109年12月25日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偵8839卷第19至23頁、第53頁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9學年度第2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甄選簡歷表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2 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簡稱南湖高中)110學年度第1學期化學科兼課教師 110年9月1日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本院卷㈡第117頁 3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簡稱南港高工)110學年度第1學期生物科兼課教師 110年8月27日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本院卷㈡第133頁 4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簡稱百齡高中)110學年度第1學期生物科兼代課教師 110年8月17日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兼代課教師個人簡歷表 本院卷㈡第23頁、第50頁 加州理工學院物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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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