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清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3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清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郭清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上午7時許,在基隆市安 樂市場某處,自某不詳年籍、綽號「阿龍」之成年人處,無 償受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1公克),預備供己 施用,並自斯時起至同日上午9時22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未 經許可而持有之。嗣其騎乘機車行經基隆市○○區○○街000○0 號前,因違規為警攔查時,郭清奇於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 務員尚未發覺其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前,即主動坦承有 於上開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並主動交付該毒品而自 首犯罪,事後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郭清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解送人犯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 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及扣案之甲基安 非他命1包(含照片)等件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又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
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1年11月20日上午9時26分許 ,因交通違規,於基隆市○○區○○街000○0號前為警攔查時, 被告主動交付並告知員警其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一情,有 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及警詢筆錄等件 在卷可佐(參112年度毒偵字第158號卷第3-5頁,第9-11頁 、第21-24頁)。是以被告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 覺其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坦承前揭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罪情節,復於其後偵查程序到案接受裁判,業已合 於法定自首之要件,就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依 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勉強維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不知戒慎而持有 毒品,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 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 圖譜掃描(Full Scan)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實驗室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 卷可憑(驗餘淨重為0.131公克,參偵查卷第113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是亦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為沒收銷燬之;而送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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