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瑋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58、929、1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
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43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瑋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458、929、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43公克),屬違禁 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 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8、929、1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該案查扣之白色或 透明晶體1包(淨重0.0893公克、驗餘淨重0.0843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13 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 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卷第217頁),堪認前揭扣案物係 屬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衡情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 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