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30號
KLDM,112,交附民,130,202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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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朱晟

被 告 邱定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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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