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2年度,165號
CYDV,112,調,165,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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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林祥豪林朝財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文林陳秋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嘉義縣○○市○○段○
○○段0000地號土地完整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
二、請陳報嘉義縣○○市○○里0鄰○○00號之1建物之概略現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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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