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07號
CYDV,112,訴,80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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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吳旆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原告對被代位人郭嘉明確有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請查明本件係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郭嘉明分割自何人繼承
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表所
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提
出被代位人郭嘉明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
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郭嘉明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
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按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
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
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
適格。次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債
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之訴訟,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參照)。本件
原告係代位債務人郭嘉明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不應將其所
代位之債務人郭嘉明列為被告,宜具狀撤回對郭嘉明之起訴
,改列被代位人,並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
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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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