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林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林俊明
被 告 張燦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143元
(詳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現值 應有部分 左列不動產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3,68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46,868元 368400分之3316 1,554,143元 2 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0號5樓之1房屋 (略) 159,000元 全部 15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