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徐正宜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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