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被 告 賴義明
陳淑貞
賴文信
賴英達
謝登進
謝志昌
謝鴻文
謝輝耀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均為220分之40,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24,908元【計算式:(389地號土地面積31.41 ㎡×公告
現值17,504元×40÷220)+(390地號土地面積43.06㎡×公告現值15
,959元×40÷220)=99,964+124,944=224,9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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