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39號
CYDV,112,補,53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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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陳梱
陳勢中
陳后
陳色
陳天註
陳明宗
陳銘智
陳銘堂
陳銘湖
曾陳金鳳
陳銘江
陳清南

陳地進
陳培振
陳崑林
陳福財

陳俊良
陳進明
陳振山
陳永吉
陳右樺

陳俊廷
陳文貴
陳火順
陳文晃
陳盈秀
蔡清月
陳俊男
陳俊廷
陳怡君
陳昶睿
張玉靜
陳美玲
曾陳玉枝
蔡清文
曾柏橙

曾俊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42,285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342,28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土地 面積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之 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備註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68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0元 10分之1 82,200元 (計算式:685×1,200×1/10=82,200)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866.95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0元 4分之1 260,085元 (計算式:866.95×1,200×1/4=260,085) 合 計 342,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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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