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陳美代
被 告 鍾溪清
鍾進旺
侯文志
鍾政利
鍾旻展
鍾淑娟
鍾偉誠
鍾豐年
鍾昇芳
鍾明哲
黃阿嬌
鍾邱阿銀
鍾勝昌
鍾振平
鍾勝榮
鍾劉阿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所明定。再者,關於分割共有物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原告聲明分割共有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依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萬5,0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
3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⒈嘉義縣○○鄉○○○段0○○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236,034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80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1/5=236,034元)。
⒉同段375地號土地部分:88,9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55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31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7/7255=8
8,970元)。
⒊1+2=325,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