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周銘謙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詹忠霖律師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周銘謙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薪資轉帳資料、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4號卷核閱屬實,此外 ,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 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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