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48號
CYDV,112,消債更,148,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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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榮宏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逸柔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榮宏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 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2 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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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