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12年度,5號
CYDV,112,消債再聲免,5,202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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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何奇澄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110年 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且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 第18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然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條所規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在 案(11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20號民事裁定)。(二)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文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579,000元,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420,000元,尚餘156, 000元(即576,000元-420,000元=156,000元),而普通債權人 於清算程序之分配總額0元,低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56,000元,而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之情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 。
(三)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各款之情形,受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有優 先債權人完全受償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民事裁定(111年度消 債職聲免第20號),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5 76,000元,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420,000元,尚餘156,000 元,聲請人須繼續清償有優先債權人即普通債權人達此數額 始可聲請免責,現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清償債務 ,現已向普通債權人等清償債務156,000元,其清償之金額 已達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五)綜上所陳,聲請人已無違背消債條例第133條應裁定不免責 之事由,為此,請鈞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41條之相關 規定賜准聲請人免責,俾保權利,至感德澤。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 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債務人如 果是於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再繼續清償者,所 清償之最低金額除至少必須要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 處分之所得扣除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清償之外 ,還必須要同時具備使各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經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 意見,茲彙整兩造意見如下:
(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查債務人前次不免責確定後,本行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收受 債務人寄送票面金額23,758元支票乙紙。2、本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謹請鈞院詳察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 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以昭司法公 信。
(二)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行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鈞院為不免責裁定。2、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 定之不免責事由,實感德便。
(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債務人於被均院裁定不免責並確定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 再向債權人償還3,362元。然債權人之債權,於清算債表中 之債權比例為2.16%,而鈞院於111年度消債職聲免秀字第20 號裁定理由中,載明其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所得餘額為156, 000元,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均未受償;則依消債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41條,債務人至少須再向債權人 償還3,370元(計算方式:156,000元×2.16%=3,370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債務人尚未依本條例第141條之標準為 還款;茲先陳明。
2、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是否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 定,以「繼續工作」之收入以償還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債務 人並無舉證,故其繳款之源,仍有不符合前揭法文規定之虞 ,而不應免責。
(四)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自不免責確定後迄今,債權人獲債務人清償金額為7,843元。2、法院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債務人不免責並確定,債務



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清償至一定數額,仍得向法院聲請 免責,依法仍可再行救濟;經查,本行確以受償達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之數額,惟其他各債權行是否皆以符合此一標 準尚有待確認,祈請鈞院明察,倘債務人之清償未達消債條 例第141條所定要件,懇請賜准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以 維權益。
(五)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陳報本行業於112年11月16日收到10,311元。2、關於債務人是否免責一事,請鈞院依職權裁定。(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請鈞院依職權調查是否有符合消債 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之情事,若無以上之情事,敬請鈞院 依權責裁定,本行將依裁定結果配合辦理
(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次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 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 、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 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2、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查 債務人於不免責後,債權人共受償20,268元,懇請鈞院查明



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 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141條所規定之數額, 懇請鈞院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3、依上開說明,懇請鈞院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達消 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應受分配額,若有其中一家未達應 受分配額時,懇請鈞院駁回債務人之聲請,並賜為本件債務 人不得免責之裁定,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實感德便。(八)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人表示於112年11月13日自債務人繳納受償6,053元。按 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規定受不免責裁定 確定後,繼續清償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請鈞院審酌 其他債權人受否業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若各債權人皆已達該數額,陳報人表示對於債 務人聲請免責無其他意見。
(九)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按債務人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向鈞院聲請免責, 顯對全體債權人不公;本案自清算程序開始迄今,本公司僅 受償4,977元,若以本公司之債權金額427,963元,換算其清 償比率僅1.16%,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法院為 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之規定,其清償比例既未 達20%以上,則本公司不同意其免責,懇請鈞院鑒察並予以 不免責之裁定。
(十)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於112年11月22日收取8,331元。(十一)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
   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陳報人無意見,呈請鈞院逕依職 權為裁定,陳報人尊重鈞院之裁定。  
(十二)債務人陳述:
希望法院准予免責。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何奇澄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20號裁定不免責之後,雖然已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合計達 156,000元。惟查,本件債權人其中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總額為930,659元,債權比例6.94%,應受分配額為 10,826元;惟其實際受償金額僅為10,824元。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674,320元,債權比例5.03%,  應受分配額為7,847元,惟實際受償金額僅為7,843元。此外



,其他債權人例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88 6,570元,應受分配額為10,312元,惟其實際受償金額僅為1 0,31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總額為2,0 42,704元,應受分配額為23,759元,惟實際受償金額僅為23 ,758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234,234元 ,應受分配額為2,730元,惟實際受償金額僅為2,724元;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289,056元,應受分配額為3 ,370元,惟其實際受償金額僅為3,362元;滙誠第二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295,819元,應受分配額為3,448 元,惟其實際受償金額僅為3,441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為27,722元,應受分配額為328元,惟 實際受償金額僅為322元。因此,聲請人應該再重新一一核 算之後,以應受分配額以上的金額再補繳。本件既然有普通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未達到應受分配之金額,即不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之要件。因此,本件聲請,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五、聲請人再繼續清償達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或第142 條所規定之數額;而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 額時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者,聲請人仍得另再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免責,附此敘明。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應受償金額(元) 受分配金額(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2,697元 12.99% 20,264 20,268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417元 3.88% 6,053 6,053 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659元 6.94% 10,826 10,824 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159元 2.19% 3,416 3,421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320元 5.03% 7,847 7,843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6,570元 6.61% 10,312 10,311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9,287元 4.84% 7,550 7,551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42,704元 15.23% 23,759 23,758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234元 1.75% 2,730 2,724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16,300元 5.34% 8,330 8,331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9,056元 2.16% 3,370 3,362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2,536元 6.28% 9,797 9,799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27,963元 3.19% 4,976 4,977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5,819元 2.21% 3,448 3,441 1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 56元 0.00% 0 1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722元 0.21% 328 322 1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5,915元 0.19% 296 301 18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812,676元 20.97% 32,713 32,713 合計 13,413,090元 100.00% 156,015 1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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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