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37號
CYDV,112,救,37,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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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嘉林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相 對 人 張弘信
法定代理人 胡雯華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
第1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本 院提起上訴,本應於上訴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惟聲請人家 境清寒,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業已 具狀提出上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48號受理在案 。又查本案業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 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依112年度簡上字第148 號卷內資料,聲請人之上訴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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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