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76號
CYDV,112,婚,76,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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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00年0月00日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 告(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在大陸地區○○省辦理結婚登記 ,然兩造當時無結婚真意,被告於92年1月28日順利來臺, 但兩造從未見面,後原告才接到派出所通知,被告因非法打 工被捕,遭遣返出境,原告違反修正前臺灣地區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 項,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之規定,刑事部分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為不起訴處 分。因兩造無結婚之真意,婚姻關係不成立,惟原告配偶欄 仍登載為被告,致原告身分上之權益有受侵害之虞,而有以 判決除去之必要,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婚 姻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 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戶籍為 結婚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11 頁);又原告主張兩造在大陸地區結婚,並在臺灣地區辦理 結婚登記,惟實際上並無結婚之意思,依前述規定,應依大 陸地區法律決定是否具備結婚之要件。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 得提起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 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 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認為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存 在,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原告主張 兩造無結婚之真意,而原告因戶籍登載之婚姻關係,致其身 分上之權益有受侵害之虞,此項法律關係發生之基礎事實所



生不妥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方式除去,是原告提起本訴,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實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及第5條「結婚必須男女雙 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之意旨觀之,結婚應由當事人自主,此為婚姻成立 之實質要件。再參以大陸地區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 記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非雙方自願」 、第13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 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則依大陸地區 婚姻法規亦認結婚必須以當事人有結婚之意思為其要件,苟 無結婚之真意,則婚姻應當撤銷。而依該婚姻法第12條前段 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本件原告主張兩造 在大陸地區結婚,並已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惟實際上並無 結婚之意思,原告因違反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之規定,刑事部分因追訴 權時效業已完成,為不起訴處分,被告雖於00年0月00日入 境,已於同年0月00日出境,迄未再入境等情,有戶籍謄本 、臺灣○○地方檢察署000年度偵字第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偵查卷宗核閱無誤,復有卷附 內政部移民署112年0月0日移署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入 出國日期紀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雲林○○○○○○○○112年0月00日雲南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結 婚登記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7至41頁、第49至56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或具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是以,兩造既無結婚之意思,即不具備 結婚之實質要件,婚姻關係並不成立。從而,原告訴請確認 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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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