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19號
CYDV,112,司繼,119,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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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林宏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林宏亮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000元。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180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宏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宏亮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陳報遺產清冊、申報 遺產稅及債權人聲報債權等,尚有清償債務、遺產清理或歸 屬國庫等待辦事項,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並已於11 2年8月31日拍定,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 管理費用之償還,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 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遺產清冊、免稅證明書、民事執行處拍定通知等影本為 證。
三、經查,本院依關係人所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宏亮之遺 產管理人一節,業經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民事卷宗, 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 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 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 ,尚有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 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 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 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為新臺幣2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 費用共計1,180元,有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 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 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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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