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劉浚宏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6月20日。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業務不振,日前已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對外債務尚未 處理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核無 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債 務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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